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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安全助产的通知

市、县、自治县卫生委员会、洋浦卫生计划生育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琼军、武警医疗机构直属医疗机构、省公共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安全助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积极指导孕妇做好保护和孕产期保健

(1)孕妇在14天内有重点疫区旅游和居住史,并按要求进行家庭隔离医学观察;与疑似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孕妇,经产前检查医生评估后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孕妇在观察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自己的症状,监测胎儿运动,如发烧、咳嗽、疲劳等可疑症状,应立即联系社区管理人员,准确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及时就医。

(2)各市、县应指导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加强医院意识防治,根据医院情况,尽可能为产科门诊和病房创造独立进出渠道,落实产房、产科、母婴同室医院意识防治要求。

(3)助产医疗机构通过微信,APP、通过电话、视频、在线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妇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帮助孕妇做好自我监和家庭保护。

(4)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产前检查时间。对于妊娠并发症、并发症等高危孕妇,指导她们按时进行产前检查,并及时就医。

(5)指导孕妇正确识别和处理临产症状,及时到助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二、严格做好发热孕妇的治疗管理

根据《海南省卫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孕妇疑似确诊病例转诊流程的通知》(琼伟妇幼函〔2020〕1)要求,规范发热孕妇的治疗管理。

(1)原则上,孕妇应到产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明确发热原因,必要时请产科协调咨询。对于能够消除疑似感染的孕妇可以转到普通门诊。

(2)有发热、疲劳、干咳等症状和流行病学史的孕妇应暂时带入隔离区。医院专家组明确诊断为疑似病例的,应及时转诊到产科疑似病例治疗医院,确诊后转诊到确诊病例定点治疗医院。

(3)助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母婴安全制度,将确诊孕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管理,综合评价孕妇健康状况,实施高危孕妇项目管理。

三、切实保障疑似、确诊孕产妇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

(1)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亚中心医院是新冠肺炎感染确诊患者定点治疗医院,其中省人民医院、三亚中心医院主要治疗重型、危重孕妇,定点治疗医院应制定计划和演练。各市县指定有能力的产科医疗机构治疗新冠肺炎疑似孕妇,并尽快进行检测诊断。

(2)医院应有效地为疑似孕妇和确诊孕妇提供产前检查和安全助产服务。医院产科应设置隔离病房或隔离病房,床位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动态调整,确保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以满足疑似孕妇和确诊孕妇的服务需求。

(3)如果孕妇在转诊到医院前已经开始或急需终止妊娠,医疗机构应采取隔离和保护措施,及时评估产妇分娩后的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移到医院实施后续治疗措施。

(4)医院应组织产科、儿科、呼吸科、感染科、重症监护室等学科参与疑似/确诊孕妇病例的治疗。省危重孕妇临床治疗专家组对市县治疗工作进行咨询指导。

四、加强疑似感染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治疗

(一)加强产儿科合作,产科应至少提前30分钟通知新生儿科医生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

(二)产妇因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确诊后未愈合,暂停母乳喂养。

(3)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经新生儿科评估后,转入新生儿隔离观察病房。助产医疗机构未设立新生儿科的,转入市县指定的具有新生儿隔离条件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可转出隔离观察病房,实施母婴同室或家庭护理;母亲核酸检测阳性的,新生儿隔离观察应至少14天。被诊断为感染产妇的新生儿,应至少在隔离观察病房观察14天。

(4)有反应不良、呼吸困难、发热或其他严重临床表现的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应尽快完善核酸检测。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阴性的,应及时转入新生儿治疗能力强的医院治疗;核酸检测阳性的,应转入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

(5)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转移,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转移计划的通知》(国家卫生办公室医疗信函)〔2020〕76号)执行要求。

海南省卫生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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